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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执民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裕昌与何福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裕昌,何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92-1号申请执行人陈裕昌。被执行人何福利,现羁押于浙江省长湖监狱,公民身份号码3309211960********。申请执行人陈裕昌与被执行人何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舟岱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截止2015年8月18日,被执行人何福利尚需支付案款1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何福利因被刑事处罚现正在服刑,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何福利的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何福利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房产、车辆、存款等查询信息反馈在卷证实。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何福利有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舟岱执民字第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忆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