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珠江数码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68。法定代表人刘弘。委托代理人秦瑶,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自美,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珠江数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233号彩电中心内。法定代表人管制坚。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珠江数码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悦代理审判员 杨西虎人民陪审员 赵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胜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