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鲁商终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山东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鲁商终字第4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英贤街**号吉华大厦*层。法定代表人:王哨华,总经理。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重庆南路**号-7。法定代表人:陈宝都,经理。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高良臣,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恩忠,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号**层。法定代表人:宋继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岱,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单建国,北京市建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烟商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山东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良臣、郭恩忠,被上诉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单建国、钟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烟商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康 靖审 判 员 马 红代理审判员 张秀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