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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晓君与张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君,女,195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城关镇丁字拐街**号。被执行人张华,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浚县卫溪街道办事处罗庄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华已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浚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文录执行员  来西宁执行员  付月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