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晓君与张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君,女,195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城关镇丁字拐街**号。被执行人张华,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浚县卫溪街道办事处罗庄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华已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浚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文录执行员 来西宁执行员 付月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