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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民二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衡阳某某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平江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某某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李某,平江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二初字第93-1号申请人衡阳某某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某某楼。被申请人李某,女,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某某号。被申请人平江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某某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某某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平江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某某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李某、平江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150000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衡阳某某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李某、平江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150000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阳福明审 判 员  杨海雁人民陪审员  李文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