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曾宝壮、郑兰香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宝壮,郑兰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曾宝壮,男,汉族,1980年12月5日生,住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郑兰香,女,壮族,1970年8月23日生,住南宁市良庆区,本院在执行曾宝壮申请执行郑兰香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4)良民一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郑兰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兰香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兰香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郑兰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4)良民一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廖思养审判员 吕 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文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