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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乾伟与被告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乾伟,高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1923号原告张乾伟,男,汉族。被告高国强,男,汉族。原告张乾伟诉被告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乾伟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乾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晓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 谢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