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乾伟与被告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乾伟,高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1923号原告张乾伟,男,汉族。被告高国强,男,汉族。原告张乾伟诉被告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乾伟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乾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晓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 谢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