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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商初字第003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江苏悦达众翔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与青岛富运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悦达众翔针织印染有限公司,青岛富运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商初字第00346-1号原告江苏悦达众翔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西路。法定代表人丁振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中华,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富运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太和路。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悦达众翔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富运制衣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悦达众翔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悦达众翔针织印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悦达众翔针织印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富运制衣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9元减半后收取314.5元,保全费786元,合计1100.5元,由原告江苏悦达众翔针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海涛代理审判员  吴 兰代理审判员  秦来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尔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