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一初字第0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欧秀云、汪海舟与汪海舟、汪鸿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秀云,汪海舟,汪鸿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1677号原告:欧秀云,女,195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江国顺,桐城市新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海舟,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汪鸿浩,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査玲莉,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欧秀云诉被告汪海舟、汪鸿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欧秀云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秀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为233元,由原告欧秀云负担。审判员 黄东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