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执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屈成英、郭成红、郭宏泽、XXX申请杨满印、孙立明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成英,郭成红,郭宏泽,XXX,杨满印,孙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屈成英。申请执行人郭成红。申请执行人郭宏泽。申请执行人XXX。被执行人杨满印。被执行人孙立明。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屈成英、郭成红、郭宏泽、XXX申请杨满印、孙立明侵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涿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满印、孙立明应支付申请人屈成英、郭成红、郭宏泽、XXX案款216002元,承担执行费314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216002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满印、孙立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涿执字第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善湖审判员 樊树庚审判员 宋玉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岩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