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XX芳、余来与皇城相府集团晋城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芳,余来,皇城相府集团晋城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164号原告XX芳,女,1983年3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人。原告余来,男,1985年9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宋玉玲,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皇城相府集团晋城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XX芳、余来诉被告皇城相府集团晋城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均同意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芳、余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10元,减半收取2205元,由原告XX芳负担。审 判 长 时小强人民陪审员 原龙兵人民陪审员 张妮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