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2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吴进松与于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进松,于爽,马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2262号原告吴进松,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被告于爽,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被告马淑华,女,1958年10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进松诉被告于爽、马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进松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进松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进松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广剑人民陪审员 鲁自力人民陪审员 贾京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