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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2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吴进松与于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进松,于爽,马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2262号原告吴进松,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被告于爽,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被告马淑华,女,1958年10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进松诉被告于爽、马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进松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进松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进松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广剑人民陪审员  鲁自力人民陪审员  贾京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