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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破(预)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湖州奥能炉料有限公司与浙江正圆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州奥能炉料有限公司,浙江正圆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破(预)字第4号申请人湖州奥能炉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培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仁祥,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浙江正圆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会华。申请人湖州奥能炉料有限公司申请浙江正圆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收到破产清算申请书。现申请人于2015年8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货款清偿协议且已支付部分货款为由向本院撤回破产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湖州奥能炉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浙江正圆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周香琴审 判 员  洪丽晓代理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