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2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市建雄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杨松枝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建雄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杨松枝,延庆县房地产勘察测绘所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2533号原告北京市建雄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庆县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560室。法定代表人郭静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隆基,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建华,男,1967年4月8日出生。被告杨松枝,女,1954年5月8日出生。第三人延庆县房地产勘察测绘所,住所地延庆县东外大街89号715房间。法定代表人宋华,所长,男,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建雄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松枝、第三人延庆县房地产勘察测绘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马家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