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申秋计与王飞、程永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042号原告申秋计。被告王飞。被告程永恩。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秋计与被告王飞、程永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申秋计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秋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申秋计负担。审判员 胡均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