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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冬梅与范学堂、金红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573号原告:刘冬梅,女,汉族,1962年12月19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河南路支行职工,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范学堂,男,汉族,1988年3月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告:金红旗,男,汉族,1985年3月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冬梅与被告范学堂、金红旗不当得利任纠一案,原告刘冬梅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冬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1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64.13元,退还原告466元。代理审判员  刘晓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