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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陈建与石家庄石一泵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石家庄石一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1210号原告:陈建。担保人:陈达,女,汉族,1939年1月22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219号省旅游局宿舍1栋3单元202号。被告:石家庄石一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东区塔谈村西顺达路。法定代表人:张永贵。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诉被告石家庄石一泵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石家庄石一泵业有限公司价值14万元人民币的财产,并已自愿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陈达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槐中路219号1-3-101室(石房权证长字第××号)房产。二、冻结被告石家庄石一泵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万元人民币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