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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麻法执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明东、吴小妹、曾云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明东,吴小妹,曾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麻法执字第118-3号申请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中51号。法定代表人:吴远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国文,男,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湖光信用社职员。被执行人:谢明东被执行人:吴小妹被执行人:曾云飞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湛麻法湖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谢明东、吴小妹、曾云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仁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2013)湛麻法湖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湛麻法湖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丰峰审 判 员  林其碧人民陪审员  谢红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琛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