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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一初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南宁市衡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姚朱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衡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姚朱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1495号原告南宁市衡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木材城秋月湖24号仓库。法定代表人唐静,总经理。被告姚朱强。原告南宁市衡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朱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未缴纳,依法应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宁市衡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韦海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