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执民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邱肖青、郑合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193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阮虹。被执行人邱肖青,农民。被执行人郑合良,居民。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合良、邱肖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邱肖青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郑合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邱肖青、郑合良下落不明,两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山市学府五区26幢1单元102室及30-1幢110号库房、14号贮藏室已本院另案中处置中,被执行人邱肖青名下的浙H×××××车辆已被查封,但下落不明,此外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浙江江山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193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吾建龙代理审判员 邱 强代理审判员 刘荣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敏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