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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中刑执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小牛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小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1068号罪犯刘小牛,男,1979年8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白水县人,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了(2011)景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小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零5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2日至2018年12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刘小牛服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6月3日,罪犯刘小牛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刘小牛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8月18日、2014年8月18日分别以(2013)普中刑执字第1180号、(2014)普中刑执字第119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1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1068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刘小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刘小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小牛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在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刘小牛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刘小牛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刘小牛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履行。此事实有罪犯居住地陕西省白水县林皋镇林皋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小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刘小牛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2个。可以减刑八个月。罪犯刘小牛因家庭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附加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小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