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白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生东洋,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芳芳,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张某乙,现随被告共同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投,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孩张某乙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于每月月底前给付孩子抚养费500元整,至孩子满18周岁时止。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雅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