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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民申担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南陵县振陵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安徽新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南陵县振陵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安徽新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南民申担字第00005号申请人:南陵县振陵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法定代表人:缪振兴。委托代理人:王杰,安徽皖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新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法定代表人:魏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陵县振陵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新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因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暂未具备,故现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安徽新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陵县振陵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安徽新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南陵县振陵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安徽新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申请。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申请人南陵县振陵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奚正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旭芝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