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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商初字第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徐州鸿润达电动车有限公司与张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鸿润达电动车有限公司,张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商初字第0272号原告徐州鸿润达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常店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长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玲,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超伟,江苏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号(曾用名张浩),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鸿润达电动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鸿润达电动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鸿润达电动车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鸿润达电动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州鸿润达电动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承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