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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3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郑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196号原告郑某,男,1980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陈强,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孝泉,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某,女,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吴国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