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行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X诉被告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皇行初字第166号原告王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沈阳XX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沈阳市大东区XX路XX号XXX室。被告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号。法定代表人唐玉辉,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浩,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沈阳XX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家屯区XX街XXX号。法定代表人丁勤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X,该公司法务。原告王X诉被告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申请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曲 娟审 判 员 车永福人民陪审员 孙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