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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执异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义支行等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中执异字第00570号申请变更人北京百商恒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后岭上村一街1号。法定代表人阚洁。委托代理人应宇辰,男,1988年7月2日出生。申请变更人(原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义支行,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新顺南大街15号。负责人毛文利。委托代理人王长山,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长山,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顺义宏利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前俸伯村西。法定代表人徐永林,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兴盛祥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李进武。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京仲裁字第055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义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5)三中执字第00487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义支行、北京百商恒兴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北京百商恒兴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义支行、北京百商恒兴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义支行、北京百商恒兴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义支行、北京百商恒兴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变更北京百商恒兴实业有限公司为本院(2015)三中执字第00487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鸣审 判 员  金星代理审判员  高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