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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立民保初字第0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某诉被申请人周某某、熊某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周某某,熊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立民保初字第00025-2号申请人黄某,女,1980年3月2日生,满族,个体,现住凌海市。被申请人周某某,女,1987年7月29日生,无业,现住凌海市。被申请人熊某,男,1988年12月22日生,无业,现住凌海市。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凌海立民保初字第00025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熊某名下的位于凌海市房屋予以查封,保全价值人民币75000元,并查封赵某某为本案提供担保的座落在凌海市房屋。现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应当解除保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熊某名下的位于凌海市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赵某某为本案提供担保的座落在凌海市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大明审判员  侯 禹审判员  刘学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