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民一调确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郭洪兴、郭晓峰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民一调确字第5号申请人郭洪兴,男,汉族,生于1953年。申请人郭晓峰,男,汉族,生于1977年。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郭洪兴、郭晓峰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王书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郭洪兴、郭晓峰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9日经淅川县香花镇香北村民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郭洪兴的房屋位于河南省淅川县财富天下游乐城体育场南侧7栋22号,建筑面积192.65平方米,分摊面积为4.31平米。二、该房屋作价人民币大写肆拾玖万整卖给郭晓峰。三、郭洪兴已于2013年7月17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郭晓峰应于2015年8月9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后,郭洪兴将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产权证书交给郭晓峰,该房屋所有权即归郭晓峰所有(注:款已全部付清)。四、该房屋买卖合同签字生效之日前,出现产权争议或其他经济纠纷均由郭洪兴负责。五、郭晓峰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郭洪兴应全力配合,所需费用均由郭晓峰承担。六、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书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