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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潮民初字第00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潮民初字第00748号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陈金银、杨建。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邱来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丁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