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2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孙元朋、江海峰与江海峰、祁胜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元朋,江海峰,祁胜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2280号原告:孙元朋。法定代理人:孙相照。委托代理人:沈宏章。委托代理人:姜倩涵。被告:江海峰。被告:祁胜樵。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代表人:张渝,职务不明。委托代理人:蒋叶萍,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元朋诉被告江海峰、祁胜樵、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元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孙元朋负担。审 判 员 邝亚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童阳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