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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浙江迅大塑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浙江迅大塑模有限公司,浙江力帆摩托车有限公司,林瑞玉,徐杨琴,林华智,陈蔚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15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住所地:台州市中心大道269号,机构代码:84888615-2。负责人:吴陈刚,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迅大塑模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凤阳铺村,机构代码:73381632-2。法定代表人:林华智。被执行人浙江力帆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海昌路1338号,机构代码:68999656-4。法定代表人:林瑞玉。被执行人林瑞玉,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徐杨琴,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林华智,男,195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陈蔚然,女,196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迅大塑模有限公司、浙江力帆摩托有限公司、林瑞玉、徐杨琴、林华智、陈蔚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迅大塑模有限公司、浙江力帆摩托有限公司、林瑞玉、徐杨琴、林华智、陈蔚然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律师代理费50000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迅大塑模有限公司、浙江力帆摩托有限公司、林瑞玉、徐杨琴、林华智、陈蔚然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除诉讼保全了被执行人浙江力帆摩托车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浙江宏安汽摩部件有限公司价值508万元的股权,均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该股权已由另案拍卖,预估资不抵债,已无执行价值。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以被执行人浙江迅大塑模有限公司、浙江力帆摩托有限公司、林瑞玉、徐杨琴、林华智、陈蔚然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以被执行人浙江迅大塑模有限公司、浙江力帆摩托有限公司、林瑞玉、徐杨琴、林华智、陈蔚然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椒执民字第15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