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叶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京刑初字第166号公诉机关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检诉刑诉(2015)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于2015年8月3日变更简易程序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叶某在本市京口区江苏大学附近一无名汽车修理铺,通过自己使用的昵称为“不要谢我,因为我叫雷锋”号为2974799711的QQ号,建立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名为“看片的进来吧”群号为147435875的QQ群,并将其使用的昵称为“你是莪仅存的依赖*晨”号为1019202605的QQ号加入该群作为管理员之一。截止2014年8月27日,被告人叶某建立的“看片的进来吧”QQ群有群成员958名,共计上传淫秽视频218部、淫秽图片97张。其中,从2014年7月16日至8月5日,被告人叶某利用其使用的2个QQ号先后在该QQ群的群文件内上传淫秽视频文件138个,淫秽图片97张。2014年8月30日,被告人叶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QQ群文件上传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情况说明,案发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传播影片、音像等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告人叶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史友兴人民陪审员 樊小玲人民陪审员 伍云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传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