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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商金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与被告苏青杰、马瑞松、许杰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商金初字第002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代表人梁威,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晓,男,1968年出生。被告苏青杰,男,1974年出生。被告马瑞松,男,1991年出生。被告许杰,男,1978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与被告苏青杰、马瑞松、许杰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汉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