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沙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珠信用社与刘俊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珠信用社,刘俊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沙民初字第99号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珠信用社,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观珠镇正街。组织机构代码:68865031-8。负责人黄霖,主任。被告刘俊柏,男,成年,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珠信用社诉被告刘俊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玉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国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