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少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陆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少民初字第302号原告陆某。委托代理人顾俊杰。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已经办理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判员 史华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荣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