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19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袁泉与郑自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泉,郑自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936-1号原告袁泉。委托代理人黄代桦,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自水。本院受理原告袁泉与被告郑自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被告郑自水的住所地为海口市美兰区振兴路XX号X幢XXX房,申请将该案移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海口市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载明被告郑自水的住所地为海口市美兰区振兴路XX号X幢XXX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案应由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庆雄人民陪审员 钟昌鹏人民陪审员 周文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子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