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龚超与刘汉群,彭传洪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超,彭传洪,刘汉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保字第00171号申请人龚超,男,1986年8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彭传洪,男,1963年4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刘汉群,女,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申请人龚超与被申请人彭传洪、刘汉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权利人彭传洪、刘汉群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西路1号3号楼×××××#,205房地证2013字第××××××号、建筑面积122.95平方米住宅予以查封;二、对权利人(担保人)唐勇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市)西大街172号1幢、永川区(市)房地证2005字第×××××××号、建筑面积59.09平方米住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止;查封期间,权利人不得对查封财产进行转让、变更、抵押、质押或设置其它权利。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之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期限届满,该查封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晓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晏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