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汪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209号原告:汪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罗丽,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以其已与刘某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卓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忠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