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汪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209号原告:汪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罗丽,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以其已与刘某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卓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忠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