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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003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何军与钟志刚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军,钟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00361-2号原告:何军,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代理人:闵远刚,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志刚,男,195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富阳市,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军与被告钟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保全申请,要求对金寨县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冰(342426197010220056)代持钟志刚在该公司的10%股权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金寨县宏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冰(342426197010220056)代持钟志刚在该公司的10%股权予以冻结,价值不超过4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剑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