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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1833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功成审 判 员  安国涛人民陪审员  刘 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