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1833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功成审 判 员 安国涛人民陪审员 刘 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