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与樊佳辉、曹玲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樊佳辉,曹玲玲,李维林,白翠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70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住所地:海阳市海政路88号。工商注册号:370687280000228。组织机构代码:67554135-8。法定代表人鲁振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雅丽。委托代理人李京蓉。被告樊佳辉。被告曹玲玲。被告李维林。被告白翠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诉被告樊佳辉、曹玲玲、李维林、白翠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樊佳辉、曹玲玲、李维林、白翠捷地址,通过邮寄和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因被告地址不祥无法送达,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可以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光勇人民陪审员 包桂凤人民陪审员 姜聪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秋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