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寿民初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鲁丽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天一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丽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天一水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寿民初字第1349号原告鲁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侯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薛茂林,董事长。被告山东天一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92号白浪河花园大厦1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鲁丽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天一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丽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86元,减半收取139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效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