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三初字第13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爱美与杨万军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杨某甲,王某乙,杨某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1342-1号原告王某甲,女,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甲,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乙,女,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乙,男,200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杨某甲、王某乙、杨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杨某乙驾驶的摩托车一辆,同时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告杨某乙驾驶的摩托车一辆。二、冻结被告在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孝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