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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1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蔡天洪与杨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天洪,杨忠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1671号原告蔡天洪,男,1953年1月30日出生。被告杨忠良,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原告蔡天洪诉被告杨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蔡天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忠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天洪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忠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天洪撤回对被告杨忠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蔡天洪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贾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安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