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11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蔡天洪与杨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天洪,杨忠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1671号原告蔡天洪,男,1953年1月30日出生。被告杨忠良,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原告蔡天洪诉被告杨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蔡天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忠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天洪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忠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天洪撤回对被告杨忠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蔡天洪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贾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安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