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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初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邱朝全与被告余文、魏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朝全,余文,魏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1708号原告邱朝全,男,汉族。被告余文,男,汉族。被告魏红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朝全与被告余文、魏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朝全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文、魏红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朝全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朝全撤回对被告余文、魏红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7.5元,由原告邱朝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 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春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