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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法执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叔林与天祝县华藏寺镇华藏寺村八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林,天祝县华藏寺镇华藏寺村八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法执字第192-1号申请执行人张淑林,女,生于1972年7月10日,土族,小学文化,天祝县华藏寺镇某村*组**号农民。被执行人天祝县华藏寺镇华藏寺村八组(朵家窝组)负责人刘宝玉,组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淑林与被执行人天祝县华藏寺镇华藏寺村八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中民终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天祝县华藏寺镇华藏寺村八组有预期应得的土地补偿款等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天祝县华藏寺镇华藏寺村八组(朵家窝组)预期应得的土地补偿款5185元予以冻结、划拨(提取)。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佐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金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