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执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城支行与霍铁明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城支行,霍铁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6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城支行。被执行人:霍铁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霍铁明借款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兴城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吉长信维证字第34410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31,005.39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吉长信维证字第34410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向新审 判 员 焦文勇代理审判员 于海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继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