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阳恢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范某与白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阳恢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范某,农民。被执行人白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某与被执行人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0)阳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赵 波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