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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阳恢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范某与白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阳恢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范某,农民。被执行人白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某与被执行人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0)阳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赵 波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