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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覃某某与柳城县冲脉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某,柳城县冲脉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柳城行初字第20号原告:覃某某,男,1943年出生,壮族,文盲,农民,住柳城县。被告:柳城县冲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柳城县冲脉镇。法定代表人:周关进,该镇镇长。原告覃某某不服被告柳城县冲脉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覃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江 波人民陪审员  凌鸿振人民陪审员  奚增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正洁 来源:百度“”